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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如果医院之前未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但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是否有应推定过错?

谢** 四川-南充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7 20:59:30 446人阅读

医疗纠纷中如果医院之前未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但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是否有应推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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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诉讼.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要求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4,患方未提复印病历要求,无权阻止,医院应当在病人出院后允许患方复印病历(客观病历、术前讨论),双方共同签字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2,这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执行.医患发生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但因为诉讼医院方向提交了病历资料,可以凭介绍信复印病历(全部)以作为证据使用(评判医院方面是否有过错)31.如你述.正常情况下,不包括病程志,医院方没有推定过错的

2020-10-17 21:0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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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要正确理解本条的含义,需把握如下几个问题:第一,病历资料的含义和范围。“病历资料”是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的总和。从分类上讲,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从内容上讲,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第二,要充分保障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除患者本人外,经本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在患者本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或者该近亲属的代理人等,可依法对有关病历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第三,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违反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除了行政法上的责任外,在民事责任上,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向患者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有过错。在推定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没有相反证明,则“推定”的过错将被“认定”为过错,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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