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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的时候,我对象身份证丢失,在2011年,有人用他的身份证在天津办了一次贷款,是在信贷公司贷的,3200元,已经逾期28个月了,至今尚未还清,现在以每个月千分之五的利息在涨,他最近要办信用卡,在网上查询了一下征信记录才发现有这笔贷款。我们现在居住在廊坊,是廊坊的身份证,昨天给天津警方打电话,警方以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不予立案,让我们直接信贷公司,可是没有警方的立案文书,我们就没办法拿到当时的证据,就是合同,就没有办法证明办理贷款业务的不是本人,我们现在急需办理信用卡,有点着急
2020-10-16 22:21: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