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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何* 吉林-四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3 21:06:20 335人阅读

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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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到要求解除的,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到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020-10-13 21:0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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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当事人(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人民对书经审查,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判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的,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按普通程序进行,即进行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及法庭纪律,询问是否请求回避。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生效的判决及调解协议,均可申请再审,是否再审由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  3、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注: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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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解答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通常情况下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自己提起诉讼法院也根本就不会受理的。因为单纯的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同居关系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关系,人民法院不可能就解除同居关系问题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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