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包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