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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试驾”者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应赔偿损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纠纷中,汽车销售商店(以下称:4S店)是该车辆的所有人,夏微为该车的使用人,事故类型属于单方事故。一般在试驾前4S店都会与试驾人签订试驾协议,如果有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在没有试驾协议的情况下,要看事故车辆是否进行了投保,如果已经进行投保,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首先由保险公司对该车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该车未上保险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当由造成车辆损失的夏微进行赔偿。对于车辆试驾的情况,应当提醒试驾人,在选择试驾车辆时,最好选择已经投保车险的专供试驾用的车辆。因为有些试驾车是待销售的车辆,并没有上保险,一旦出了事故,就需要消费者承担全部财产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立体停车库进行停车管理,派专人看管,并有义务提示小区业主,及告知业主若非车场专业操作人员不得私自触碰任何停车设备按钮。同时,夏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协议,也按协议交纳了停车费。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对车辆所停放的停车库尽到管理职责,保证由专人进行停车操作。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严,未能及时有效阻止非专业人员对立体停车库设备进行操作,致使夏某的车辆损坏,故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损坏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夏某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该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受损,因此,可酌情支持夏某的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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