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的,要看具体情况。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交易已经发生,销售方从购买方收取货物。如果同时满足这两点,就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未能同时满足就不是价外费用也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中就包含了增值税中纳税项目所所收取的的滞纳金,所以是应当要计入销售税中的。
2.用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向买方出售商品或应税服务所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这里的额外费用包括违约金,滞纳金和购买者收取的其他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金额定义为纳税人从买方收取的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的总价格和附加价格。在营地重组和增加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营业税全面推广到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也明确指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通过应纳税行为取得的价格总额和非价格支出.销售额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的纳税人,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4、增值税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额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筹资费,退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和补偿费。从买方收到。黄金,收款,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预留费,质量费,运输处理费等各种性质的非独家收费。
如果违约金是其支付的赔偿金,依赖于该应税业务,并且符合额外价格费用的定义特征,则应支付增值税。比如,逾期交货,所以赔偿金,或者购房合同虽然没有履行,但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已经发生,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违反合同不依赖增值税应税业务独立存在的,为独立赔偿,不属于增值税保险费,不缴纳增值税。例如,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被取消,支付的增值税罚款没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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