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求偿主体可以是消费者外第三人受侵害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怎样打产品责任纠纷官司
1、先确定去哪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及案情简单的,向区、县;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
2、的具体方法
向提出诉讼,应提交诉状,诉状要根据被告单位数(被告是个人的按人数)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正职时,可由副职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许可的其他人为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3、对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
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后,一般要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将进行审判。对所作判决不服,诉讼当事人有上诉权。诉讼当事人可在收到审判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向上一级提出上诉,要制作上诉状,写明上诉理由,上一级受理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后,即为该案件的终审判决,并立即生效。如再不服,可继续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判决的执行。
还需注意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予受理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有权呢?简单地讲,有诉权的人方可。什么叫诉权呢?诉权就是提讼的权利。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诉权呢?这就要看他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他是否是案件的权利主体。
例如,一起有关商店出售劣质食品致使消费者中毒的案件,有权要求商店赔偿因食物中毒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是那个中毒的消费者。他与这一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享有诉权,即他有权。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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