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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县城计划生育服务站职工,全民合同制,档案在劳动局,每三年续签一次。我于2001年11月正式参加工作至今。因为单位工资太低适应不了日益增长的物价,所以我想辞职外出打工。请问可否向单位申请补偿。另:因为我是科室骨干,如果单位不批准辞职怎么办?或者像“打太极、踢皮球”一样把我推给上级单位(计生局),然后计生局再阻挠怎么办?
你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没有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员工自己辞职的,企业单位是不需要经济补偿金的。当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出要求,不过,看你的第二个问题,基本是没可能申请到补偿的。第二个问题就简单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只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就有权到时办理手续离职,不需要批准和同意的。单位必须在你离职15天内,帮你结算工资、办理社保停保等手续,这个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如果单位刻意刁难,不帮你办理社保和结算工资,是违法劳动法的,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诉,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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