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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保证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和工程质量,使农村住房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约、环保、美观的要求,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而又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三)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市),而又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四)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云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上述的法律。
专业解答针对部分地区宅基地无序扩张、一户多宅沿路跑、闲置和粗放利用等问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专业解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专业解答申请。现场勘查。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村委会审查。审核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放样。验收发证。
专业解答1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专业解答河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实施细则:1、申报。2、权属调查。3、审核与公告。4、审批。5、登记注册。六、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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