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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的计算是如何的
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办,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对于如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专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三天的,其羁押期自刑事拘留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直到第三天为止。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确保羁押期限准确无误,不得有丝毫逾越。这样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秩序。
专业解答刑事拘留羁押计算方法:公安拘留后,若认为需要逮捕,应在三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到四天;对于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三十天。检察院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逮捕。如果不批准逮捕,就会被释放,符合取保、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处理。
专业解答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常规羁押期限是10天。但要是犯罪嫌疑人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况,那羁押期限可以延长到30天。而这30天的起算时间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多可以延长到37天。
专业解答在案件调查中,一旦发现嫌疑人有新重大罪行,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重新计算拘留期限,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但需通知检察院。未查明身份时,从确认身份日计拘留,不影响侦查。证据确凿的案件可移交检察院。精神病鉴定不算拘留期。当事人对拘留、起诉或审判逾期有权申诉,可寻求上一级机构监督和国家赔偿。如非特殊情况,逾期拘留可能构成违法,当事人有权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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