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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在哪些情况下产生该责任

李** 江苏-扬州 其他咨询 2020.10.10 10:38:11 353人阅读

缔约过失在哪些情况下产生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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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在哪些情况下产生该责任
因为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完整的缔约过程包括了缔约当事人的接触、磋商、不断的讨价还价,甚至当事人之间签订初步协议、最终确认书等(这期间包括了要约邀请、要约以及承诺等);而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了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消、合同的效力待定以及合同生效等,每一种效力状态下都可能涉及缔约人对先契约义务违反,因此从合同不成立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无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被撤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有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进行。
(一)合同不成立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情形
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信赖,相对人为此发出要约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若因为邀请人的过失甚至恶意的行为致相对人损失,邀请人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要约人擅自撤销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随意撤销有效要约对于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恶意磋商
这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对此也作了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恶意磋商的缔约过失责任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二)合同无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法定的无效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对于无过错方基于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受到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合同被撤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情形
合同被撤消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归于消灭。撤销权一旦行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行使撤销权: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时,在没有撤销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合同效力待定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这类合同有可能成为有效合同,也有可能成为无效合同,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在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之前。在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并最终成为无效合同时,对于相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无益的成本支出,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合同有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阶段,缔约人负有一定注意义务,违反这些注意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常见的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一方未尽通知、协助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一些必要的信息未告诉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4、一方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
5、一方未尽保密义务,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上述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失,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0-10-10 10:3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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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属于缔约过失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缔约过失的情况: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就某国际大厦的装饰工程进行招标,B装饰公司参加投标,并最终获得房地产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但不久,A房地产公司又向装饰公司发出通知,声明中标作废,项目重新招标。A房地产公司与B装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A房地产公司不承认中标也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中标通知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A房地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承认中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如诚实、忠实、保密等义务;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的利益。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表述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有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些重要事实包括: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瑕疵告知义务或使用方法、产品性能告知义务等;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行为都有哪些情况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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