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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同窗相遇酒后持刀斗殴李某、涂某及曾某原系初中同学。2011年7月14日2时许,在信阳市大庆路国税局附近曾某经营的大排档,来此吃饭的李某无故挑起事端,伙同尹某等人与在邻座吃饭的涂某等人发生矛盾。涂某持啤酒瓶将尹某头部砸伤后,双方厮打,后李某持刀将涂某胸部划伤。经鉴定,涂某左胸壁皮肤软组织裂创长19。0厘米,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李某的亲属赔偿涂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涂某对李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事生非,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所在居委会亦愿意对其矫正,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2020-10-09 18:50: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