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江干区丁桥的一名土地征用拆迁户,03年杭州市为了提升城市形象与建设,丁桥有幸在规划并拆迁改建。如今作为丁桥人的我十分感谢政府给我们带来全新面貌的生活环境和便利优越的生活配套,大大提高了我们的生活品质,让我们受益匪浅,可是03年我是丁桥首批拆迁户,07年我们拿到了安置房,入住都快5年了,可三证一直都没有消息,本人也跟开发商(丁桥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多次进行沟通:不是以三证肯定有的,只是时间迟早问题,或者以推脱为由,不给一个正面答复。我也去房管局了解,房管局工作人员说,他们那完全查不到丁桥的资料,房管局只是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卡,开发商不提早申请他们也无法干涉,据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透露,丁桥指挥部连第一项验收都没有审核通过,要拿三证是遥遥无期了存在很大问题。实属无奈…至此咨询在线律师给予法律援助,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开发商是否有没有这个义务?如:到底有没有三证,什么时候有。这个归哪个部门管?毕竟那么多年了,房子对老百姓来说是头等大事了,感觉我们的合法权利被开发商无形的剥夺了,也感觉房子的三证办不了说明我们的房子肯定存在很大的问题…请律师详解谢谢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相关法律知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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