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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皮* 河南-商丘 证券纠纷咨询 2020.10.06 18:36:36 399人阅读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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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2020-10-06 18:38:36 回复

债券的特征
  ·偿还性:即必须规定债券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如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收益性:一方面投资者根据固定利率,可取得稳定的、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较低价买进、较高价卖出获得价差收入。
  ·流动性:即变现力,指的是在偿还期届满前能在市场上转变为货币,以满足投资者对货币的需求;或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抵押,以取得相应数额的抵押贷款。
  ·安全性:债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投资风险较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令第257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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