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亲人于2018年6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对方全责,死者出生日期为1951年7月8日,即事故发生时实际为66周岁又11个月。调解时,对方保险公司计算死亡赔偿金时说只能按13年即按67岁计算。对于这样的计算我们家属不同意,咨询各位看看在法律上和实际中应该按13年还是14年计算。谢谢
赔偿13年就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20-10-06 17:34:0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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