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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其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

廖** 福建-三明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06 13:36:36 370人阅读

债权人死亡,其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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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其妻子能否要求债务人还款
债权人妻子可要求债务人还钱。
按照《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也是遗产的一种,可以由债权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的。
同时,《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且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知,债权人意外死亡的,其妻子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到,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相应的欠款。

2020-10-06 13:3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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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附:山西省高级人民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 [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最高人民:  你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我们在试行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欲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反对,要求由他们抚养(特别是夫妻为独生,子女亦为独生者),发生争执。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有的是有监护和抚养能力而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并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特别是子女从小就由他们抚养照顾的)一经发现,便坚决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要求由他们抚养,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在实际生活中,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不次于父母子女的关系。尤其在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习惯,有的子女从小就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往往是由两种情况引起的:一是另一方缺乏监护和抚养能力;二是另一方有监护和抚养能力但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而舍弃子女。第二种情况,另一方在实际上已失去了作为监护人的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因此,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时,应向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征求意见。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要求监护和抚养,而且有监护、抚养的能力,则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抚养,另一方与他人所办收养手续应为无效,这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愿意监护和抚养,或者虽然愿意但无能力监护和抚养。另一方才可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先确定一个前提,你说的公司真的是指“公司”,即营业执照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要确定这个,是因为个人投资创办企业可以有好多形式,如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种企业形式法律规定不同。很多人不懂,以为个人创办的企业都是“公司”,其实不然。当然,最常见的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我姑且按照这个前提来回答。这个问题牵涉到公司法和继承法两方面。公司法解决该当事人A(即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前提,如果A都不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其继承人B就更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了。如果确定A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再依据继承法看B是否要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即你说的是否继承债务)。一般情况下,A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理由是:A作为股东,与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己偿还,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公司就破产,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得到部分偿还,或者甚至血本无归,但也不能要求股东A来偿债。这就叫“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如果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破产,那就更不用A承担债务了。既然A都不用承担债务,那么B就更不用继承债务的。特殊情况:A生前滥用股东地位,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恶意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A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这叫“揭开公司面纱”,是上述有限责任的例外。如果这时A死了,那么B是否要继承补充清偿债务呢未必,取决于B是否愿意继承A的遗产。如果B愿意继承遗产(A持有的公司股权也属于遗产之一),那么根据继承法,B应对A生前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因滥用股东资格导致的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不过,B继承的债务以其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充其量也就是把继承的遗产全部赔完,不用自掏腰包来偿还A遗留的债务。如果B放弃继承,那么A的债务与B无关,B没有义务承担。夫妻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是夫妻,处理方法与上述相同,并无二致。答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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