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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被前妻剥夺应该如何办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权应该如何处理依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案情去年6月,我市某地农村妇女张某与丈夫马某经调解离婚,双方婚后所生的女儿——3岁的小佳跟随父亲马某一起生活,抚养费由马某一人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前妻张某签下一份书面协议,其承诺女儿小佳可以每两个月跟随母亲回去生活一周。不料协议生效之后,马某却未肯执行该协议,多次设置障碍阻挠张某探望女儿小佳。同年9月,思女心切的张某不得已向提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上的承诺,同时还要求增加平常的探视时间。法律分析本案中,被告马某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原告张某探望其女儿,这无疑侵犯了母亲张某的探望权。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望的时间及方式,维护了双方的权益。判决当地经审理认为,马某曾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给张某作出过书面承诺,所以张某要求马某履行承诺并无不当;同时,张某对小佳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故其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的理由正当,应给予支持。但另一方面,考虑到小佳尚年幼,张某所要求的每两个月接走小佳生活一周,对小佳的成长不利,故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判决张某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日上午到马某的居住地,由马某陪同一起探望小佳。
一般情况下,法律保障未抚养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但探视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探视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责。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人民可以中止探望的权利。 1、首先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 未成年子女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很容易受到自己亲人的影响,因此如果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那么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非常巨大的不良影响。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 探望一方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给予其接触、探望未成年的机会,那么将会增加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的机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健康问题受到严重威胁。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 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了未成年人成长的身心健康的,人民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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