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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南犯下强奸罪应该如何量刑

龙** 山东-烟台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5 20:44:06 384人阅读

在济南犯下强奸罪应该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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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如何量刑
1.构成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二人以上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2)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人数超过两人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3)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根据次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4)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奸淫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或者奸淫的。
(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奸淫的。
(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
(5)多次未成年人或者奸淫的。

2020-10-05 20:45:0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罪如何量刑1.构成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奸淫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二人以上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2)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7)每增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2)人数超过两人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3)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根据次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4)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奸淫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或者奸淫的。(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奸淫的。(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5)多次未成年人或者奸淫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罪如何量刑1.构成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奸淫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二人以上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2)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7)每增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2)人数超过两人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3)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根据次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4)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奸淫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或者奸淫的。(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奸淫的。(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5)多次未成年人或者奸淫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罪如何量刑1.构成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奸淫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二人以上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2)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7)每增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2)人数超过两人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3)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根据次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4)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奸淫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或者奸淫的。(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奸淫的。(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5)多次未成年人或者奸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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