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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王** 广东-深圳 域名权咨询 2020.10.05 09:22:34 418人阅读

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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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身的名誉侵权行为
(1)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名誉侵权行为。当前,大多数网站新闻信息的发布基本上来源于传统媒体,因此,网站自己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名誉侵权行为还不是很多。不过,少数网站为了吸引眼球,用不恰当方式编辑重组他人的稿件,也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另外,也有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组织活动发生了名誉侵权的行为。
(2)为用户提供的服务的名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名誉侵权行为还不是很多,主要来自于网络游戏纠纷,不过,随着游戏用户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虚拟财产价值的急剧上升,这一类案件也越来越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2.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发表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
(1)通过电子公告服务发表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网络上以聊天室、网络、网络布告牌、留言板、电子白板等交互形式发布信息而做出的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利用电子公告服务,发表各种侵权言论,以至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更有甚者,侵权行为人将侵权言论发表在多个网络,传播者随之采取跟帖等形式,不断的扩大侵权范围和影响。
(2)通过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发表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在当今时代,随着个性彰显的突出,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受到大众的积极追捧,从而也产生了新的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为大众提供了一个更自由、更广阔的互动平台,实现大量信息传递,网络名誉侵权更容易。
(3)通过电子邮件传播侵权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人将含有不当言论的电子邮件面向社会大众加以广泛散播,会发生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现象,从而使之社会评价降低,该侵权行为人采取电子邮件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就是一种网络名誉侵权行为。除了采取文字形式,还可能采取、视频、音频等形式传播信息引发网络名誉侵权。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网络名誉侵权形式、手段层出不穷,本文不一一列举。

2020-10-05 09:23:34 回复

解答如下, 当前网络名誉侵权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与传统的通信方式相比,电子邮件的写作较为随便,更为口语化,可以自由随意地表达思想,许多面对面不便说出的话,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表达出来,而且电子邮件一旦点击发出,就没有办法收回。当然,不是所有发布不良言论的电子邮件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是行为人单纯的对受害人发出的不当言论并不会导致侵权,因为这种信息发布并没有针对公众,而是针对接受者个人,尽管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但一般不会致使受害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只有当侵权人利用电子邮件将这种不当言论进行广泛散播时,将信息发给与自己和受害人有关的第三人,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从而社会评价降低时,才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
(2)在网络和留言板(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这些方式主要是它的传播范围广、具有信息交互的特点,在线讨论某个话题的用户常常会不由自主的言辞过激,最后对个体进行人身攻击。由于网络和留言板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因此,这与当众的人身攻击性质及效果是一样的。
(3)通过网络散布别人的隐私,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别人隐私权往往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由于侵权人网络身份的隐蔽性,使得这种侵权方式危害性更大。因为同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受害人往往不可能在第一时间里知道自己的隐私被侵犯的事实,而且也很难知道侵权人是谁。在肖某诉某著名网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肖某的手机号被人恶意张贴就属于这种情况,使得肖某被虚假信息困扰,由于手机号使用多年,许多人都知道,这就使肖某的名誉受到侵害。

名誉权受侵害的形式有以下几点
一、名誉权是什么?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二、名誉权被侵害有哪些方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侵害名誉权常见方式一——侮辱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侵害名誉权常见方式二——诽谤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隐私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 (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 (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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