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香港法律咨询 > 新界法律咨询 > 新界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罪必然要实行欺诈手段,而这种手段行为又可能触犯

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罪必然要实行欺诈手段,而这种手段行为又可能触犯

廖** 香港-新界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05 08:31:49 371人阅读

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罪必然要实行欺诈手段,而这种手段行为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构成牵连犯,如何认定?

其他人都在看:
新界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新界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从理论上讲合同诈骗罪属于纯正的欺诈犯罪,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罪必然要实行欺诈手段,而这种手段行为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从而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比如行为人为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伪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伪造各种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就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主张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2020-10-05 08:32:49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