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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相应的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对股东会该项表决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3、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分立:。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20日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转让股权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合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提出诉讼,而该5年连续盈利,在同等条件下,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2。对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股东会表决,但是
2020-10-05 04:20: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