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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享有A,B,C三人的连带债权100万,A,B,C内部约定A承担50万,B承

申** 湖北-孝感 无罪辩护咨询 2020.10.04 22:18:21 406人阅读

甲享有A,B,C三人的连带债权100万,A,B,C内部约定A承担50万,B承担40万,C承担10万,但甲不知道他们内部有这样的约定,然后发现C家境非常困难,遂决定免除C20万。那么关于这个问题,到底该怎么处理?若向AB主张80万,那么C岂不也应获得10万?若主张90万,那么就相当于免除了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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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连带债权债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甲有权向
A,
B,
C中的任何一个,两个或全体要求支付100万债务,A,
B,
C中的任何一个,两个或全体都有权予以全部返还,也就是说他们内部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甲方债权的效力,返还甲方债权超过自己份额的人,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这些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3,如果甲方主动免除了一方的债务,那么其他两个人就解放免除的部分,不摘承担连带债务。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020-10-04 22:1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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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虽然劳动部2005年出台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非法用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老公与甲公司并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你老公是以劳务承揽的方式被用工,工价随行就市,按出勤发放,而非甲公司决定,因此并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对你丈夫的损伤徐某、陈某、甲公司都存在过错,他们应当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对你们进行赔偿,且对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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