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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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张女士咨询:我与郑某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7年生育一女,2008年5月,郑某外出做生意,但此后音讯全无。我们经多方寻找和打听,均无法得知其去向。为过上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我想与郑某离婚,其应如何操作A律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则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会判准予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会判决不准离婚。虽然法律赋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权利,但根据笔者多年实务经验,很多考虑到婚姻关系是一种依附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即使错判,也无法通过重审方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为防止离婚方恶意离婚或独占财产等而故意隐瞒对方踪迹,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决时都十分谨慎和保守处理。司法实践中,往往以离婚方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住所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又以各种理由一再延长审判期限,或不判决离婚。对于那些恶意失踪遗弃家庭成员的人,这种做法过分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反而令无过错的离婚方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并重新组织正常的婚姻家庭。因此,针对此类型案件,离婚方一定要请有经验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介入诉讼,律师通过诉讼技巧解决以上实际问题.例如解决被告的住所地问题,一种方法是,如果被告有联系方式,但无固定住所的,就如实把被告的联系电话写在诉状上,地址写为原告的住址,这样一来,被告在接电话后,迫于法律的威力,一般也会主动到去拿传票;其二是,明确知道被告在外省务工的地址,这种情形就直接在诉状中将其现住地列为“文书送达地址”,由邮寄送达;其三是,又不知电话,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有将被告住址列为其父母所在地址,因为法律规定,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传票;其四是,上述情形都不管用的,只有在诉状中将被告住址列为原告的住址,在无法送达时,再要求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实际上是推定送达,即只要在省级报刊上公告时间一届满,就推定已经送达给被告。律师还将适当运用相关证据,可引导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旦证实杳无音讯者为恶意失踪或下落不明,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一方失踪婚姻就自动解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配偶需要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然后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失踪不是离婚的必然结果,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条件。
专业解答当夫妻中的一方失踪达到两年或更长时间,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由于失踪情况导致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破裂,所以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会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事宜,在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反馈,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裁决。
专业解答在婚姻中,配偶失踪两年以上无任何联系,另一方可通过法律程序寻求离婚。首先需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随后提交离婚诉讼。法院基于失踪事实,通常会判决离婚许可,无需失踪者亲自参与。
专业解答夫妻一方失踪离婚财产分配方式和正常离婚财产分配方式一样,只是失踪方分得的财产可以交由近亲属保管。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专业解答夫妻一方失踪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前提是配偶已被宣告失踪满两年。需先向司法机关申请宣告失踪,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离婚判决,确认婚姻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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