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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如何适用定金法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房产纠纷怎么适用定金法则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1.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1.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1.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一、关于定金1、定金的概念和性质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要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2、定金的种类定金是我国《》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3、预付款、订金、押金等也可成为定金一般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明确书面约定了“定金”字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系因购房人违约造成,则订金、押金不退还;如系因开发商违约,则应双倍返还订金、押金之类的条款,那么,此时订金与押金均属于定金的性质,应认定为购房定金。二、商品房中定金的适用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具备销售法定条件前,往往搞认购,双方签订认购书,让购房者交一定金额的定金,称为认购定金。1、认购定金的性质从实践中看,认购书起到为购房人预留房号,保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尽管认购书的性质在法理上还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当于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即预约合同是为签订本约合同而订立的。而通过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设定,来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正是对当一方出现缔约过失时,对于无过错的另一方的有效补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2、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立约定金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法则如何适用当购房者不能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或购房者改变主意后,因收取的定金是否应返还就往往争执不下,形成纠纷,诉之。如何适用定金法则呢?对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开发商就可以不予退还购房者的定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购房者按期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即履行了认购书中的签订本约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提出的签约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按照第一种观点,开发商可以随意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补充协议,只要购房者不能接受,开发商就可堂而皇之地占有定金,这也是实践中开发商动辄占有购房者定金不予退还的主要原因。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只要购房者前去开发商处签约,即使购房者漫天要价,开发商也必须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否则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这同样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具体来说,如果因为合同一方无故不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去签订买卖合同或擅自改变在认购书中双方已经确认同意的条款,比如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系因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本约无法签订,应对该方适用定金罚则。还有,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因为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它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所造成,则系非一方原因而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造成的本约无法签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如,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后,购房者交纳了认购定金。双方按约定时间签订主合同即购房合同过程中,因补充协议条款而多次协商,争执不下,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认为定金应不予返还。笔者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就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的行为均不构成违约,故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购房者。
对于房产纠纷要怎样适用定金法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房产纠纷怎么适用定金法则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1.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1.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1.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一、关于定金1、定金的概念和性质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要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2、定金的种类定金是我国《》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3、预付款、订金、押金等也可成为定金一般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明确书面约定了“定金”字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系因购房人违约造成,则订金、押金不退还;如系因开发商违约,则应双倍返还订金、押金之类的条款,那么,此时订金与押金均属于定金的性质,应认定为购房定金。二、商品房中定金的适用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具备销售法定条件前,往往搞认购,双方签订认购书,让购房者交一定金额的定金,称为认购定金。1、认购定金的性质从实践中看,认购书起到为购房人预留房号,保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尽管认购书的性质在法理上还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当于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即预约合同是为签订本约合同而订立的。而通过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设定,来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正是对当一方出现缔约过失时,对于无过错的另一方的有效补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2、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立约定金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法则如何适用当购房者不能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或购房者改变主意后,因收取的定金是否应返还就往往争执不下,形成纠纷,诉之。如何适用定金法则呢?对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开发商就可以不予退还购房者的定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购房者按期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即履行了认购书中的签订本约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提出的签约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按照第一种观点,开发商可以随意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补充协议,只要购房者不能接受,开发商就可堂而皇之地占有定金,这也是实践中开发商动辄占有购房者定金不予退还的主要原因。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只要购房者前去开发商处签约,即使购房者漫天要价,开发商也必须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否则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这同样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具体来说,如果因为合同一方无故不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去签订买卖合同或擅自改变在认购书中双方已经确认同意的条款,比如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系因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本约无法签订,应对该方适用定金罚则。还有,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因为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它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所造成,则系非一方原因而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造成的本约无法签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如,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后,购房者交纳了认购定金。双方按约定时间签订主合同即购房合同过程中,因补充协议条款而多次协商,争执不下,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认为定金应不予返还。笔者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就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的行为均不构成违约,故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购房者。
专业解答纠纷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若在购房合同中即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在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守约方不能既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没收其定金或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
专业解答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专业解答预售人收取定金,应向预购人提交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双方应订立书面协议。定金法则运用:一种观点认为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违反了认购书约定,开发商就可不退还购房者的定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开发商同意购房人提出的签约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解析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守约方都不能向违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
律师解析 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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