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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什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应该列谁应当提交什么材料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财产保全申请书;(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村委会不可以收回农民的家庭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村委会)可以提前收回家民家庭承包地的只有一种情形,即只有在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土地,而村委会需要用地农户的承包地,并不是收回承包地的法定理由,因此,村委会(发包方)无权因此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当然,村委会可以与农户协商调整土地,但农户有权拒绝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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