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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庭长有权批准延期开庭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时”,拘传满24小时采取了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不放合法;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的不放违法。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审限有规定,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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