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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老人(男,有精神残疾证)骑无证摩托车将80岁老人(女)挂倒,造

袁** 西藏-日喀则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10.03 19:07:59 469人阅读

61岁老人(男,有精神残疾证)骑无证摩托车将80岁老人(女)挂倒,造成胯骨处骨折,对方到医院更换股骨头已出院(报销后29500元),住院前对方子女已雇人照顾受伤老人,住院期间仍由其照料。未报警,但肇事人已在对方子女写的字条上签字承认是自己将对方挂倒付全责。请问肇事老人应该负担对方什么费用?各费用怎样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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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各项赔偿标准里面都有规定伤势稳定后可以进行伤残鉴定,按鉴定等级要求对方支付伤残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2020-10-03 19:0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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