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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扩股,原注册资金100万,只有一个股东(原股东),且100万未

黄** 黑龙江-哈尔滨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0.03 18:50:21 339人阅读

公司增资扩股,原注册资金100万,只有一个股东(原股东),且100万未实缴,现引进公司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各一位,公司股东出资150万占股35%,自然人股东出资150万占股10%,原股东占股缩至55%,两位新引进股东均不需要原股东验资证明。这种情况如何拟定增资扩股协议?公司股东出资150万占股35%,两位新引进股东均不需要原股东验资证明。这种情况如何拟定增资扩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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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按照行政职务级别增资一定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为上述事实进行股份回购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即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因此很显然目前公司做法并不规范和妥当。

2020-10-03 18:5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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