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后举证的问题!我的案子一审我是原告,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不服判决,继续上诉,结果二审开庭时发现我又有一个新证据,当时在二审庭审快结束时,庭长就当场说给我十五天时间把新证据提供上来,结果我第二天就提供上去了,昨天庭长肌哗冠狙攉缴圭斜氦铆给我打电话,说我提供新证据了,需要再去法院举证!请问,二审已经开庭审理结束,我结束后提供了新证据,并交到了法院,这时还让我去举证是什么意思?举证具体是要做什么?我去法院举证的程序是什么?上诉方也要去吗?请专业人士指点,谢谢!
你说“二审庭审快结束时”也就是还没有结束,根据最高院关于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肌哗冠狙攉缴圭斜氦铆条第2款“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也就是说经过庭长同意你在庭审结束前是可以提交证据的;而且庭长给你15天提交证据的时间就是他把举证期限延长,你们还在有新的证据提交,之后还要进行质证,不存在开庭审理已经结束的问题。举证就是你这一方向提交证据材料,包括你的证据和想要证明的内容以及佐证的观点,你举证的时候不需要对方在场的,接受了你的证据要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及收到证据的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你提交了新证据,然后需要通知对方在一个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然后需要继续开庭,新的证据也是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你们双方质证的,否则它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0-10-03 18:18:5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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