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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也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林** 福建-南平 离婚咨询 2020.10.03 17:54:52 372人阅读

离婚也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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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不可以,除非特殊情况。
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及夫妻共同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均不予支持。
婚内赔偿虽对过错方有一定的制约功能,却不能根治婚内侵权的根源,且易激化夫妻矛盾,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与和谐。而且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均系共同财产的所有人,即便追究婚内侵权人的财产责任要求侵权方赔偿另一方,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其实质是出现债的混同,结果是债的消灭。因此,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另一方可以并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主张赔偿责任。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会侵犯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被侵权人依法有权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请求赔偿损失。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不能由一方决定、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认为妇女挣的少、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2、处分的权利。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一、双方协商分割。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二.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3.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保护妇女权利。三、但还有别的因素会影响分割财产多少问题、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少分,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给予补偿的原则,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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