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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名词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列举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而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止这十一种,因此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三)缺乏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则过分地突出了行政强制的作用,相对人只是被动地接受处罚:同时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只能是间接的、有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无法遏止一些违法行为。以上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题发言的解释了,希望采纳。
专业解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反法是指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有关所有行业的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商业道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根据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
专业解答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专业解答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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