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979年刑法典刚刚公布时,有人提出盗窃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据为己有。”1980年10月《中国法制报》创刊号在开展对“邵德龄、葛长财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案例讨论时,争论焦点就是邵、葛两人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目的。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今天中国刑法理论界已普通认为,以“据为己有”作为盗窃罪的目的范围过窄。“据为己有”只能是一部分盗窃犯对所窃财物抱的主观心理态度,不足以囊括所有盗窃犯的主观目的。进而有的学者提出,使用“占为己有”易使人对“己”产生疑问,显得范围太窄,建议改用“非法占有”来代替。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采用这种用法,提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提法。此种提法时至今日已经成为通说,1997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沿袭这一规定。
2020-10-02 14:10:07 回复专业解答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盗窃,其采取了不易被察觉的秘密手段,私自窃取他人财物,且在未经过所有者或保管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构成了盗窃。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而有所不同。此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是构成盗窃的关键要素。
专业解答盗窃罪中非法占有之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之概念,涵盖范围广大,不仅仅局限于行为人自身的物理占有,更覆盖了为其他第三方或团体所占有的各种情况。其次,对于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据为己有的财物,若在后续过程中出现了财物被损毁、赠与他人或者再次被他人非法占据等情形,这只是案犯对于这些财物的处理方式问题,并未改变这些财物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属性,自然也就不会影响到盗窃罪的确立。
专业解答在盗窃罪中,如何准确界定非法占有之概念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要主观要素之一,在某些由维权纠纷所触发的此类犯罪事件中,行为人性向中的这种意图,及其对被害方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都与行为人最终受到何种刑事处罚有着深切关联。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确立,可将其划分为两个细分阶段进行分析,单纯的下位阶段或上位阶段都不足以支撑起敲诈勒索罪名成立所需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完整定义。
专业解答根据上述主题,我为你提供的文章如下: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盗窃罪的关键要素。2.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即未经所有者或保管者同意,且不易被察觉。3.被窃物品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但这一标准因地区经济差异而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如果你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专业解答盗窃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这意味着他们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其关键要素在于犯罪嫌疑人对非法占有的认知和意愿。比如,某人在他人不注意的时候偷走了贵重物品,打算自己用或者卖了赚钱,这就清楚地表明了他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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