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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听、偷拍、窃听来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
偷听、、窃听来的证据不可以在作为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还是合法取证。 所谓“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取证中未采用侵犯住宅、搜查、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等做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中,则包含不侵犯他人隐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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