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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原告合法要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环境侵权原告违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分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分,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2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环境侵权原告违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分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难;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分,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2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
专业解答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行为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受害人,应当就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人具有过错、 加害行为违法、 受害人的损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专业解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一般原则。因侵权行为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受害人,应当就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行为违法、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析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辩驳原告的请求,就必须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
律师解析 在环境污染侵权纷争中,原告所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原告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对环境产生实际危害的行为,这是确认被告作为侵权责任方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环境污染侵害行为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之一; 其次,原告还需向法庭陈述并展示其因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损失或伤害的具体事实。 在此过程中,只有当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与引发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因果关系时,才有可能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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