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众所周知,民法上的诉,有多种如确认之诉,侵权之诉、给付之诉、合同之诉、债之诉、侵权之诉等等。理论上对此至今也有广泛的不同观点。虽在理论上未作统
一,法律上也未作统一规定,但目前广泛接受并审判实践普遍作法是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观点,这在于:
(1)、《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权利不行使而丧失的期间,并未规定那类行为(诉)属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行为(诉)。换句话说,只要权利存在而权利人未行行使权利都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2)、时效制度本身是实体法范畴,而不是程序法上的权利,权利人只有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提出请求,实体权利才有胜诉的可能。
(3)、在诉讼中,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即原告要求的赔偿给付请求或确认请求。而“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是针对人民或其他有权机关,故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在适用诉讼时效上有所区别。
诉讼时效的一般性规定体现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释说,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
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
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其次,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则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从权利性质来看,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也属于实体法的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综上,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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