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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2、刑法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刑法260条规定虐待罪4、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罪;(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各地政府机构内部都设有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仲裁机构,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不论是否在合同约定了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都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予以仲裁的,则不能直接向人民提讼,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在仲裁机构仲裁之后,如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提讼。当然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提讼,那么裁决书就发生效力。生效的裁决书与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裁决书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的,原告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其中的三个月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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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具体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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