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脱逃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改造场所主要指、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劳改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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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战时逃避服役罪构成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兵役的管理活动;同时对于客观要件表现为在战时逃避服兵役;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而直接表现为直接故意,这都是有规定的。
专业解答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2、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
专业解答同时满足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就会构成脱逃罪,由于此罪名表现为故意,故此若是被批准回家的犯罪分子,虽然并没有及时的回到看守所或者是监狱,但是却能给出一个合理的预期不返回的理由,是不会构成脱逃罪的。
专业解答同时满足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之后就会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要件与法定的立案标准一样,都是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依据,在立案之后,就需要确定导致在押人员逃脱的具体原因、逃脱后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等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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