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2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答如下, 所谓起征点,就是规定一个开始征税的起点标准(例如规定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1000元或者50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而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应当就全部销售额(包括包括起征点以下的部分)计算纳税。设置起征点的目的是为了照顾那些经营规模偏小,营业额较低的纳税人。起征点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例如规定的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5000元,某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4999元,则该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不用纳税;而另一位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则应纳税额5000×4=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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