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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诉讼:老人向法院提交说老大家的不赡养父母,让老人无条件居住在老大家吗?

吕** 山东-泰安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30 12:42:14 386人阅读

赡养老人诉讼:老人向法院提交说老大家的不赡养父母,让老人无条件居住在老大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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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XXXXX,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被告
一:陈XX,男,汉族,身份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告
二:陈XX,男,汉族,身份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每月支付3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生有两子,均以成人立户。2004年,原告前妻不幸辞世。2005年,因原告前妻逝世,在同村另外的地方买下了一套住所,房契上的所有人是原告,但是一直放在被告二那里。2008年,原告与张桂兰再婚。被告二不但不给一粒粮食,不履行赡养义务,还经常制造家庭矛盾。为求家庭安宁,原告一再忍让。2012年1月24日,原告在家不小心摔倒,导致脑出血,经过在医院治疗,2012年3月8日出院。出院至现在仍然半身瘫痪,左边身子不能活动,原告没有经济来源,因此由被告承担医药费。出院当天,回到茅坪家中时,发现家中的锁全部给被告二的妻子换掉,无法进入。通过原告一联系原告二,将原告二从福建叫回,才将门打开。当时,原告二回来后,与其岳父岳母家的人到屋门口,就要打张桂兰,由于当时邻居及村干部都在场,原告二及其岳父家人未能得逞。之后,在家里开了次陈家门会议,人员有村干部、原被告、几位陈家人,经过讨论,原告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由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当时被告都答应了。至今为止,一直都是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只汇了5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二联系,被告二一直推拖。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你好,他的父母有钱要赡养吗这个问题挺普遍的,子女赡养父母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父母都需要子女进行赡养,如果时年老体弱没有经济收入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子女必须赡养,不过至于赡养费的问题还是建议子女与父母好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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