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关于行贿罪的法律界定如下:首先,该罪名所涉及到的侵害客体主要包括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及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其次,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角度来看,行贿罪往往表现出为个人谋求不当利益、或者通过金钱等财物手段来诱惑或收买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违法职务行为的特征。再者,作为犯罪的实施主体,该罪要求其责任人必须是已经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专业解答介绍贿赂罪,是指为受贿人牵线搭桥,促进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或者为行贿人提供帮助,使行贿人顺利完成行贿行为的犯罪行为。受贿罪共犯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受贿的行为。判定罪名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和违法方式。如果只是作为中介,促成贿赂的发生,那么就可能被定为介绍贿赂罪;如果直接参与受贿合谋,并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那么就可能被定为受贿罪共犯。
专业解答按照相关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等,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专业解答根据《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与他人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的共犯。若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则构成行贿罪;若与他人共同行贿,则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界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专业解答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解析 主体方面:斡旋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者不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斡旋者必须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者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 客观方面:斡旋者自己收受了贿赂,介绍者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 斡旋受贿的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受贿罪的行为人侧重点是向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二者发生竞合时,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律师解析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意图但是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时,行为人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引起当事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意图或者为之确定行贿对象。 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应该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等行为”。 介绍贿赂罪的关键在“介绍”,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创造沟通、交流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 第三,从侵害法益来看,尽管行为人在促成行贿、受贿双方不正当交易中间没有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但是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涵盖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中”,因为不管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侵害的法益都是一样的,是否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如果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为行贿提供帮助行为,理应成立行贿罪,这样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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