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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人发短信侮辱、威胁、严重毁坏当事人名誉,造成当事人家庭发生纠纷。

李* 安徽-芜湖 家事纠纷咨询 2020.09.27 22:11:04 362人阅读

当事人被人发短信侮辱、威胁、严重毁坏当事人名誉,造成当事人家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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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名誉权侵害犯罪的规定,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刑法。《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2020-09-27 22:1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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