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具体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没有正当理由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有两个:
一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如采取拘传措施让其到庭等;
二是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予强制出庭的。
1、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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