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藏法律咨询 > 拉萨法律咨询 > 拉萨收养赡养法律咨询 > 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是否合法

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是否合法

游* 西藏-拉萨 收养赡养咨询 2020.09.27 19:53:57 467人阅读

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是否合法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拉萨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拉萨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针对您的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是否合法问题解答如下, 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1)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的
(2)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
(3)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自己的
(4)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可以立遗嘱)
(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以自己没有收入不能赡养老人为理由
(6)认为自己是出嫁的女儿不该赡养的(女儿不用赡养老人)
(7)认为分家不公不该赡养的
(8)认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该赡养的(老人没有法定义务帮你照料老人)
(9)有分家单的,分家单约定自己不应该抚养(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的义务)法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可见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以上理由即使存在也不构成可以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遗弃子女的、或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二是父母有经济收入且生活不存在困难的情况,但是不能免除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

2020-09-27 19:54:57 回复

对于城市孤寡且无人赡养的老人,可通过民政部门申请入住养老机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所谓赡养,就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即法定的赡养人。同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父母是法定的抚养人。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首先,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城市的“三无”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来确保其基本生活。农村的“三无老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其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孤寡老人和他人或者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扶养人,由扶养人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从而很好地解决自己的老有所养问题。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亟需解决,建议您立即拨打法律咨询电话,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知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收养效力
10170人阅读

我国法律明确了收养的相关条件,比如说年龄限制等内容,那么收养协议的效力哟偶哪些,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怎样的,收养的效力具体包括哪些呢,合法的收养手续流程是怎样的呢,以及收养协议的效力在我国是怎样的?快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赡养义务
19642人阅读

子女对年满60周岁的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今天小编为你介绍赡养义务的一些规定,那么赡养义务成立时间是多少久呢,以及赡养义务内容包括哪些,赡养义务的非均等承担规定是怎样的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赡养纠纷
17387人阅读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我们大多数人对于赡养的基本认识,赡养纠纷在我们生活中也时有发生,那么关于赡养纠纷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赡养纠纷诉讼状怎么写,赡养纠纷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赡养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赡养协议
51875人阅读

今天为你介绍赡养协议的相关知识,那么子女赡养协议书怎么写,简单的赡养协议怎么写,签订赡养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以及赡养协议起诉状怎么写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涉外收养
5373人阅读

收养的条件和要求,国家有着明确规定,比如说涉外收养的知识,那么涉外收养程序有哪些固定,包括涉外收养法律适用条件有哪些,涉外收养登记的要求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