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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签订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逯** 山东-济宁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9.27 14:07:14 386人阅读

个体户签订股东协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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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户签订股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0-09-27 14:0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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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即适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关于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规定确定义务承担者。我们认为,此种处理方式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即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后两种情形,实践中分歧较大,观点一认为租赁合同虽以个人名义签订,但一旦公司成立,并实际使用房屋后,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然归属于公司,尤其是约定房屋用途的情形下,善意的出租人有理由相信承租人的签约行为即是公司的行为,个人无需承担承租人的义务。观点二认为依据恪守合同原则,签约个人仍需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遵循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符合法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制度的奠基石,贯穿于合同设立、变更、移转、消灭的整个过程,也是债权区别于物权的重要标准。合同相对性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其中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而且,第二种处理方式虽存在可能加重自然人作为公司发起人的签约责任及因自然人再度向公司主张权利而引发后续诉讼等弊端,但对于出租人的债权的保护相对较为周到,比如本案中,神帆公司欠缺清偿能力时,排除签约人的责任,对于享有债权的善意的出租人而言,有失公允。

分红需要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及公司确有盈利,同时还应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规定。你与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股东会对分红进行决议,或者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你的股权。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种情况下,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1、缴纳税款;2、弥补亏损;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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