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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人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见:《最高人民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020-09-27 12:27: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