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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是否可以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张** 甘肃-酒泉 妇幼权益咨询 2020.09.27 02:23:31 21675人阅读

妇联是否可以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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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020-09-27 02:25:31 回复

你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要符合援助范围及所需材料。《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适用于征用土地赔偿的限定。
(一)关于确定征用土地赔偿的原则,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经过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赔偿的限定上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赔偿的准则过低,二是事实上工作中难以操作。因此,曾经建议征地赔偿的准则由国务院限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事实上情况限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一是征地是一种国家做法,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决定分别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当隶属国家。二是征地赔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根据以上两条,对征地赔偿准则进行了调整,而对赔偿的原则和方法未作修改。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赔偿。征用土地的赔偿准则和赔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赔偿准则和赔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准则赔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赔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无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赔偿。对地上物赔偿和拆迁也是相同,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赔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赔偿。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用土地赔偿的基本原则。
(三)征用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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