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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寄来传票拒收了,第二次多久再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给夫妻双方6个月的冷静期,但是夫妻感情并没有和好,已经第二次到来,那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肯定出现了问题,不然谁也没有轻易到来打官司。基于这种判断,第二次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即使对方不肯同意离婚,综合案件情况,可以强制判决夫妻离婚。但也要符合婚姻法感情却已破裂的情节。【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最高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既然有送达会长回执,那么被告的理由就属于不正当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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