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产品(商品)等财物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触犯刑律的、威胁公共安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社会危害严重的;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没收违法所得、设备,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环境资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原材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罚款基本标准:
(一)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一万元。每增加一万元,罚款增加二千元;
(三)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二万五千元,超过十万元的,每增加五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四)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四万五千元,超过三十万元的,每增加十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五)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起始罚款八万元,超过一百万元的,每增加二十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二)超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三)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营业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四)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六)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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