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罪定义是有极大的漏洞!都男女平等了,为什么只有女的能告男人她而女的强行与男的发生性关系却无处明冤《刑法》中只规定了女性可以作为罪的共犯,却不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主体。如果说这是在传统思想影响下的结果
1、自古以来多是男人女人
2、女人多处于劣势地位,很少能真正违背男性意愿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3、女人,尤其是中的女人,大多受封建思想和礼教的束缚,很少有主动向男性要求更不用说强行发生性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尤其是女性的性意识)的增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男性被女性“”的情形。但是我们的立法,尤其是《刑法》的发展,相对滞后很多。我认为: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是违背了对方的意愿并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都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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