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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首能不能轻判

杨* 贵州-黔西南 无罪辩护咨询 2020.09.26 00:54:59 455人阅读

未成年人自首能不能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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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但具体个案,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比如未成年人故意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那就只能判处刑罚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附条件不的专门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
1、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2、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3、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2020-09-26 00:5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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